王老师,听说企业公益捐赠,税务部门有“奖励”,可以参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规则是怎样的呢?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如果接受的是货币性资产捐赠,则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如果接受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则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才能税前扣除。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若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公益性社会组织位于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里,且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属于名单所属年度。
王老师,相关政策我了解了,有没有更加通俗易懂的解释呢?
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假如您所在公司通过基金会捐款150万,用于建立希望小学,基金会开具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您所在公司年度利润是1200万元,其中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算扣除是1200万元×12%=144万元,144万元<150万元。因此,您所在企业可通过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144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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