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期就要到了,有哪些申报要点?一起来看↓↓↓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1.不需要缴费的用人单位仍需按期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残保金征收范围,无需申报缴纳。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政策享受免征)。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资上限封顶: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劳务派遣规则: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人数统计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至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残保金实行按年缴纳,当年申报期申报缴纳的是上一年度费款。例如,2026年申报的是2025年度所属期的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仍需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按时完成申报流程,未按期申报可能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等级。
安置残疾人数以残联部门核定为准。用人单位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6〕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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